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11-29浏览次数: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意见,要求重新给予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收到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学生。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由以下人员构成:

1.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院级领导;

2.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纪检监察审计处、教务处、保卫处、招生就业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3.所涉学生系(院) 主任(党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教师和学生代表各 1-2人;

4.学校法律顾问 1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 申诉的主体:是受到学校处理并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学生委托代理人向学校提出申诉的,须出具受处理学生本人签名的委托书。

第八条 学生在受到下列处理不服时,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 1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1.受到纪律处分;

2.被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或被退学处理;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九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以下书面材料并附原处理决定书:

1.申诉人基本情况,包含:申诉人的姓名、所在系(院)、专业和年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由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诉的,除载明受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外,还须载明代理人基本情况和委托代理书;

2.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书面申诉后,应及时着手复查并在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处理决定,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查:

1.处理事实是否清楚、确凿,证据是否充分;

2.处理依据是否明确;

3.定性是否准确;

4.处理结果是否适当;

5.处理决定文书是否规范。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听取多方意见、广泛调查了解的方式进行审查处理。必要时,可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在广泛调查,特别是听证会之后,应及时召开会议,集体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如下处理: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事实、依据、程序存在不当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有关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对学生申诉处理的决定应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方式: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有处理决定,直至新的处理决定送达。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复查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原处理决定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申诉人对作出的复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处理决定书15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河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4个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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