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学生干部队伍,协助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做好学生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助理团在党委学工部管理下开展工作,其具体职责为: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协助党委学工部做好各项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各学院(部)学生干部工作。
第三条 学工助理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学生处对学工助理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学工助理的选拔、聘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四条 学生处学生管理科负责对所有学工助理的综合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部)学生干部服从学工助理团统一调配。学工助理之间进行互相交流学习、监督。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学生处学工助理团职位分类制度:学工助理职位类别按照学工助理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若干工作部。学生处根据本规定,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学生处另行规定。
第六条 学生处根据学工助理职位类别设置学工助理职务序列,学工助理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学工助理团团长、副团长、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
非领导职务层次为学工助理团各部委员/助理。
第七条 职责范围
(一)团长:
1.总体上主持学工助理团的日常工作;
2.负责学工助理团的工作规划、思路统一、人事考核、工作部署和监督及其他项目。
(二)副团长:
1.明确工作思路,指导相应日常工作处理;
2.主持专项活动和项目,思路统一、目标明确,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3.对团长负责,完成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
1.协调本部成员,分配好本部门内部工作;
2.顺利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四)各部门计划编制及工作职责
1.学工助理团办公室,协助做好日常值班、考勤、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及通知起草等工作。
2.学风建设中心,协助开展学风建设相关工作,组织、策划、协调开展学风建设活动;抽查各学院学生到课率、早晚自习到课率,并进行排名等工作。
3.综合服务中心,协助开展学生日常事务办理、学生权益保障、大学生事务咨询服务中心值班等工作。
4.综合管理中心,协助开展宿舍管理、学生校园不文明行为规范等工作。组织、协调各学院学生干部对各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进行实地检查;组织、协调各学院学生干部开展文明行为引导工作。
5.学生传媒中心,协助开展写作、摄影、摄像、编辑、新媒体运营等工作。负责挖掘学生工作人员动人故事,树立典型人物,积极宣传学生处工作,及时发布学生管理通知、公告,策划学生工作栏目。
第八条 学生管理科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以及结构比例,设置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章 任职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九条 学工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在校生;
(二)拥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品学兼优;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学工助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二)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积极主动完成学生处领导老师交付的各项任务,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积极参加学工助理团内部的各种活动,准时参加会议;
(四)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接受老师和学生监督;
(五)自觉执行和遵守学工助理团的章程,自觉维护学工助理团的荣誉、利益和形象;
(六)学工助理应明确分工,协同工作,定期总结,详见;
(七)经常、及时地向学工助理团反馈学生的情况和要求,对学生的询问进行解释等服务工作;
(八)保守工作秘密;
(九)学工助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参加有益于自身学习和身心健康的活动;
(十)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工助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需要的统一着装、工具等工作条件,有参加学工助理团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二)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对学工助理团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参加培训;
(五)有被选举为上一级学生干部的权利;
(六)申请辞职。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二条 选拔聘用全日制在校生中(以大一、大二学生为主)遵纪守法,努力学习,积极上进,有良好思想道德素质和行为习惯的学生,通过公开考试、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聘用学工助理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保持队伍梯队、层次机构合理。
第十四条 聘用学工助理,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载明招聘的职位、应聘资格条件、应聘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应聘须知事项。
第十五条 学生处根据应聘资格条件对应聘申请进行审查。应聘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学工助理聘用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考试内容根据学工助理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十七条 学生处根据考核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资格复审、考察。规定一到两个月的试用期,依其表现决定是否聘用。
第十八条 学生处根据考试成绩和考察情况,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学生处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备案;报请学生处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通过审批并在任期内考核合格者须填写《学工助理团信息表》存档,并发予聘书;
第二十条 任期为一年,自审批通过之日起记。
第二十一条 其他部门推荐的特别优秀的同学,经学生处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考核。
第五章 培 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根据学工助理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学工助理素质的需要,对学工助理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建立专门的学工助理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对新聘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学工助理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周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学工助理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学工助理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工助理,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学工助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学工助理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五条 学工助理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工助理的平时考核依据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定期考核在新学期开学前两周完成。
对委员的定期考核由在讨论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人员确定考核等次;
对部长、副部长的定期考核,由主管老师确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委员本人。
第二十九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委员职务、级别以及委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值班制度
(一)值班助理应该严守值班时间,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在值班时若遇紧急事务,须经老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因故离开半小时以上者须在值班日志上做出书面说明。遇事需提前请假;
(二)值班助理在值班期间需打扫办公室卫生,保持物品整洁、完好;
(三)值班助理应保持高度责任心,热情接待工作电话及来访者,认真解答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在值班日志中做好记录并提示相关人员;
(四)值班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处理,重要情况请示值班助理,必要时立即向老师和有关部门汇报;
(五)值班助理要严格维护团队形象,不得在办公室吸烟、打牌、下棋、酗酒、上网聊天以及从事其他与值班无关的活动,严禁在办公室进行任何违反规定的活动;
(六)值班助理负责考勤并如实记录反映,综合管理中心和副团级以上人员负责监督值班情况;
(七)值班结束时,值班助理要将办公室打扫干净,关闭所有的电源,整理好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一条 例会制度
(一)提前十分钟到会,不迟到、不早退、不旷会;
(二)请假必须得到批准,不得由他人代请,并且按照规定的请假程序进行请假;
(三)按会议通知内容的要求,积极准备,会上踊跃发言,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
(四)出席会议时全体到会成员必须自带笔记本和笔,并做好会议记录;
(五)会议期间不得交头接耳,不得接电话,手机调为静音或者振动。
第三十二条 请假制度
(一)副团长、部长、副部长请假的,需本人向学工助理团团长请假,团长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成立的,由团长批准;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不成立的,不予准假;
(二)学工助理请假的,需向学工助理团负责批假的部长或者副团长请假,负责人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成立的,由负责人批准;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不成立的,不予准假;
(三)请假须于值勤、会议或活动前交由负责批假的学生干部处备案。副团级以上的干部有责任对请假事项进行监督。没有请假或未被准假而私自不值勤、不出席会议或不参加活动的,按旷会处理,两次旷会后直接开除;
(四)请假人虚构请假事由或团长、副团长、部长未尽审查职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五)事后请假仅适用于在事态紧急或事发仓促,或其他客观上不能按事前请假制度执行;
(六)三次请假记作一次旷会,两次旷会直接开除;
(七)具体请假要求,参考《学工助理请假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活动制度
(一)各部门成员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若因事(任何事情)无法到达者应提前向负责人请假(向其他人请假视为无效),由负责人做好记录;
(二)各部门应该按照团长布置的任务进行准备工作并按时完成,各部门之间要相互协作,当其他部门需要帮助时,在不妨碍本部门工作的情况下应及时给予大力帮助;
(三)活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若无法解决,应及时向团长报告;
(四)工作分配时,各部门要服从团长的统一按排,不得有意推脱,各部门自行安排本部门的具体分工;
(五)活动中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学工助理要起模范带头作用,维护活动秩序,是活动顺利进行;
(六)活动结束后,各部门应该对活动场地进行清理工作,负责人未明确表示各部可以解散时,各部学工助理不得早退;
(七)各部门在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对本次活动中的工作或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将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至学生处进行归档;
(八)学工助理团各部长或学工助理需要开展具体的工作必须事先向上一级申请:部内学工助理向部长或副部长申请,副部长向部长申请,待申请批准后方可拟定具体计划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开展。未经申请的活动出现不良影响或后果,将由擅自开展工作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工作汇报制度
(一)学工助理团各部门每月须定期向团长提交月度工作汇报,认真翔实地总结部门月度工作情况;
(二)进行部门月度工作汇报的是副团长、各部门部长或者大型 活动策划者;
(三)所有学工助理,在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时,要不断地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度,工作完成后也要及时汇报;
(四)各部在制定好工作计划、方案以及开展工作时,部长要及时向分管本部门的副团长报告,副团长再向上汇报,在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学工助理或者学工助理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学工助理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部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十六条 学工助理团具体奖惩措施如下:
(一)学期结束,学工助理团进行全面工作总结时,通过考勤工作记录,根据各部开展活动的影响力,出色程度,评选优秀部门,予以物质奖励,奖励面向部门所有学工助理。评选团由团长和各部部长组成。办公室对于各部门的奖惩、同学受到表扬或者是惩处的缘由及团长意见收集归档;
(二)学工助理团每次例会每位学工助理必须按时到会,对于迟到者,第一次由其副部长跟其谈话,第二次由副团长与其谈话,再有第三次,该同学必须向团长进行书面解释,具体的处理意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对于两次无故不参加例会的同学,直接开除;
(三)对于工作态度不端正,对待同学不热情,在各项活动中对于部长或者是副部长交待的工作故意拖延,或者是推托应承担的工作而提不出实际合理的理由,因此造成工作迟缓或者是脱节者,经部长两次警告后,仍不改者,由部长上交书面材料,经团长查核属实,撤销其学工助理资格。警告及撤职必须是书面文档;
(四)各部负责人在活动中由于失职或者行动迟缓而影响活动进程的话,团长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由学生处老师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五)各部门进行各项活动必须收集存储好资料,活动结束后一并提交给办公室归档,若资料不全或者没有收集资料,该部门自负责任;
(六)内部搞分裂,搞帮派,不团结他人,影响工作开展者和言行严重败坏学校、学生处形象者给予清退处理;
(七)对始终勤勤恳恳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的学工助理,由所在部部长向团长提名,由团长、副团长、主管老师组成评审小组,结合平时表现,学年末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并通报表扬,并在换届选举中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学工助理或者学工助理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校纪、校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学工助理必须遵守校规校纪,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校规校纪、散播不实言论抹黑学校;
(二)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同学;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随意私用办公物品私带办公物品;
(四)泄露工作秘密;
(五)旷会、班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工助理一旦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的,作退团处理。
第四十条 学工助理团内部处分等级分为:批评一次,诫勉谈话,退团。
第九章 其 他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完善学工助理团全体会议、团长会议、部长/主任会议、各部会议体系,以布置、落实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和教训,开展交流理论学习等。
第四十二条 建立工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体系。通过网络、信箱、微信和固定的平台交流工作信息、心得体会,并使之成为展示学工助理团和洛职院学生形象和素质的窗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