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建设一支服务于学生管理工作的高素质学生干部队伍,为学生办实事,充分发挥其在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学生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效能,紧密联系学生,推进学生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工助理团是学校学生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管理、服务、活动的重要组织者和参与者。
第三条 在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管理科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工助理团”学生干部队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积极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在学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协调联通各学院学生干部,督查督办重点学生管理工作落实,保障学生管理服务工作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推进学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工助理团”坚持精干高效、合理配置、优化结构、严格要求、科学管理的原则。学工助理团应制定章程,明确选拔聘用程序、工作职责、奖励与考核机制等内容。
第六条 “学工助理团”机构设置由党委学工部(处)决定。
第七条 “学工助理团”主要负责人设置团长、副团长等职务;主要部门分别设置主任、副主任、委员;部长、副部长、干事等职务。
第八条 “学工助理团”下设主要部门及任务:
学工助理办公室,协助做好值班、考勤、资料收集、整理、学工系统维护等工作。
学风建设中心,协助开展学风建设相关工作。
综合服务中心,协助开展学生事务办理、学生权益保障等工作。
综合管理中心,协助开展宿舍管理、学生校园不文明行为规范等工作。
学生传媒中心,协助开展写作、摄影、摄像、编辑、新媒体运营等工作。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九条 “学工助理团”的聘用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好,作风正派,生活严谨、胸襟宽广,严于律己。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有大局观念和自律意识。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主动积极,团结协作,正确对待名利,不计较个人得失。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能及时妥善处理学生工作中出现的各种一般性问题,有较强的分析综合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五)具有健康的身心素质。积极锻炼身体,身体状况好。
第十条 “学工助理团”的聘用由党委学工部(处)制定、发布年度招聘计划和招聘条件,公开选拔,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管理科审核批准,任期原则上为一年。
第十一条 “学工助理团”学生干部队伍任在职期间,如有以下行为,应予以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等;
(二)不服从上级领导和工作安排,组织纪律性差;
(三)不认真负责,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四)不能胜任学生工作部(处)工作。
第四章 奖励考核
第十二条 “学工助理团”学生干部队伍团长、副团长德育量化分分别按照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标准执行;各部门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量化分按照校学生会各部门部长标准执行;委员、队员、学工助理量化分按照校学生会副部长执行。
第十三条 视学生干部个人综合表现情况择优推荐评选省级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文明学生等荣誉称号;年度考核合格,日常工作认真负责、业绩突出的助理团学生干部,30%比例获得学工部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学工助理团”学生干部队伍任职满一年,考核合格,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书,聘期为一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