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管理程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实行,无需经济担保、在校期间由政府财政贴息、银行开办的信用助学贷款。其目的是帮助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细则未特别说明的均指学生通过我院申请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不包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我院全日制在校在读专科学生(含五年制后两年学生),贷款人是指为我院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贷款的机制与职责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统一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全院和本二级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1.指导各二级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负责学生资助系统的维护和更新,及时了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及学习、生活状况;
2.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与省学生管理资助中心、贷款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制定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及具体实施办法;
3.负责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我院年度贷款计划额度,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院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利用专用POS机为贷款学生提供还款服务;
5.指导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6.负责建立学生贷款的日常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的个人信息档案(包括贷款申请表、贷款合同等与贷款学生相关的资料)、诚信档案及学院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做好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7.安排布置对全院贷款学生的诚信专题教育,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配合各二级学院对违约学生的批评教育和处理工作;
8.将未办理毕业确认的贷款毕业生名单提交给相关职能部门;
9.负责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核算和支付工作及风险补偿金奖励基金的分配使用;
10.负责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文件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达、上报工作,维护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
学生处协助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职责是:
1.及时将在校学生发生的转学、休学、退学、自行离校、被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移居国外、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及将记过以上处分学生名单通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学院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约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
3.贷款学生毕业时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对未办理毕业确认手续或其它需要办理的贷款手续的学生暂缓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暂不寄发档案;
4. 协助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入伍(退役复学)贷款学生的相关工作。
教务处协助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自行离校、被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移居国外、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在学籍处理前应及时将名单和有关情况通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相应的债权保全措施,待收回、停止发放贷款或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再给予办理离校手续;
2.按照要求提供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考勤、考试、违纪等情况记录;
3.对未办理毕业确认手续或其它需要办理的贷款手续的毕业学生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配合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职责是:
1.按要求向贷款银行和相关贷款管理部门出具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资料;
2.协助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要求期限内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及贷款违约管理金足额划转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3.按规定及时划扣学生贷款资金作为学生在校期间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费用;
4.为每名贷款学生建立详细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划转、扣收、账户金额等项目的账目记录;
5.按照相关规定和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预算分配及时做好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划拨分配工作,做好专项资金账目管理。
安全保卫处协助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保卫处在处置时应及时将名单及有关情况通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便及时终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或采取其他债权保全措施;
2.贷款学生毕业时,对未办理毕业确认手续或其它需要办理的贷款手续的学生暂缓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公示、建档,在贷款学生申请材料上签署意见后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在学生申请贷款前后,组织开展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咨询及诚信教育活动;
3.按照要求建立本学院贷款学生的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
4.按照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指导和监督学生认真履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义务,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进行教育、纠正和处理;
5.及时完成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组织和指导学生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网上申请、还款、展期和毕业确认,经常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
6.借款学生出现肄业、结业、转学、休学、退学、失踪、死亡、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等非正常在校情况的,及时将信息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第十一条 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在读专科学生(含五年制后两年的学生),都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且身份证姓名与学籍姓名一致;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或家庭同意其贷款并愿意作为学生贷款的连带责任人:
3.遵纪守法,无违法行为,在校期间无记过以上违纪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或其他不良生活习惯,无贷款违约记录;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6.积极学习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知识,能熟练应用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和支付宝系统,参加学院、二级学院组织的国家助学贷款基本政策知识学习,励志进取;
7.个人表现及贷款申请资料通过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
8.符合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银行及学院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每年9月初,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要求及我院学生贷款需求情况,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我院本学年贷款计划额度。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全国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息系统注册登记进行网上申请,并同时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个人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及期限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要求,如实填写打印和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学生本人承诺《申请表》信息属实并签名;
3.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在《申请表》上确认并盖章;
4.贷款银行和各级贷款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对学生的申请条件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认真审核、汇总后进行公示,在《申请表》等有关资料签署学院意见后一起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组织通过初审、公示的学生将个人信息按要求正确录入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申请贷款学生的《申请表》等资料和贷款管理系统有关信息按照要求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公示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
第十八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开行最终审批通过的申请贷款学生名单,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各二级学院打印并组织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按印,严格保证合同文本填写的正确性与合规性。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将《申请表》及借款合同按要求整理汇总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
第二十条 通过贷款审核后,贷款银行为每名贷款学生在支付宝系统中办理专用的助学贷款账户,并将贷款分别划转至学院账户和学生个人的支付宝专用账户。
第六章 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可用作学费和住宿费,多余部分作为生活费用。原则上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学年贷款不超过8000元。
第二十二条 助学贷款期限(指学生自获得贷款至还清贷款本息所需的时间)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剩余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提前办理展期,其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
第七章 贷款的利率、贴息与风险补偿金及违约
管理金的划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一般情况下,贷款学生支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本人支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11月30日前,院计划财务处应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按照本年度我院助学贷款总额的7%和0.6%的比例按时足额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违约管理金划转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第八章 贷款的偿还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要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制定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并开始偿还贷款。
1.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定办理毕业确认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2.积极鼓励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款,一笔贷款可以分多次偿还。贷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3.贷款学生要诚信感恩,毕业后要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款,避免违约。
第九章 贷款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贷款合同是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失踪、死亡、或其它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债权保全措施。学院有关部门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3.发现贷款学生提供的申请贷款资料有伪造、虚构或其它重大失实之处,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采取停止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债权保全措施,并追究借款学生和二级学院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4.在校生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采取债权保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于毕业当年考取并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可登录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息系统在网上提出展期申请,并同时向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展期申请表》和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书面证明,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学生名单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国开行河南分行备案。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学生原所在二级学院仍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授权进行合同变更相关工作,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学籍管理、档案管理、毕业证书管理、就业指导中心等相关部门未征得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退学、休学等手续影响贷款回收,造成学院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经办人员的责任,并由责任部门和经办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 贷款的违约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学生。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国开行贷款合同有关约定,贷款银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
3.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4.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5.将贷款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除贷款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6.在大学生就业网、学信网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的信息;
7.在其他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8.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其就业单位通报贷款学生的违约情况;
9.督促贷款学生家长催还贷款,同时书面告知其父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
10.必要时可采取法律途径追偿贷款本息。
第十一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提高学生还贷率,维护学院信誉,保障贷款银行的利益,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良性发展,学院有权依据贷款学生的承诺内容,采取相应措施或通过相关途径要求贷款学生还清贷款的本金、利息及违约罚息。
第三十四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须登录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办理毕业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等,上述手续办妥后,学院其他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严格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经常组织开展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感恩、励志专题教育,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
2.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包括家庭情况调查表、贷款申请表、贷款合同等材料;
3.按照上级的统一要求做好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4.指导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认真做好本学院贷后管理工作;
5.适时掌握贷款毕业生工作、生活的变动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
6.提前把将到期的贷款毕业生名单及其贷款情况通知各二级学院,责成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采取有效办法督促其按时还贷;
7.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降低违约率,避免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切实做好本学院贷款学生以下工作;
1.经常对贷款学生的进行专题诚信教育,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协助做好学生续贷工作;
2.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和台帐,内容主要包括贷款申请表、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如实做好贷款学生信息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3.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按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组织其办理毕业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签定承诺书,并将以上材料一份自留、一份提交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督促贷款学生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及时足额支付贷款本息;
5.时常保持与贷款毕业生的联系,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生活、收入情况及其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的变化情况,并将可能影响贷款学生按期还贷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提前1-2个月联系通知贷款即将到期的毕业生及时还贷,并采取有效措施催收贷款,确保贷款学生按期还款;
7.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个别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降低违约率,避免给学院造成大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加强服务意识,随时为还款学生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提供多种有效还款方式,确保贷款学生还款方便。
第三十八条 贷后管理中由于工作不力造成贷款难以收回,给学院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细则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管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