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进取,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关于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对象
国家级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具有我院全日制学籍、品学兼优的在校在读学生。
二、国家级奖学金种类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下达,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下达,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三、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评奖学年度未受学校纪律处分。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国家励志奖学金)。
8.同等条件下,获本专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获得省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员干部者优先。
四、评选办法
1.学习成绩排名
(1)国家奖学金要求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25%(不含)以内,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综合测评成绩排名
(1)国家奖学金要求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
(2)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25%(不含)以内。
3.国家奖学金评选中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前10%至30%之间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育部办公厅“教财厅函【2010】16号通知”)。
4.综合测评成绩=学习分+荣誉分+职务分+附加分+特别分。
(1)学习分:同年级同专业上一学年学习成绩,第一名100分,每降一名递减1分,依次类推记学习分。
(2)荣誉分:当年获得省、地(市)、学院综合性(如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的,分别加6、4、2分。同一年获得多次荣誉以就高原则计算。
(3)职务分:院学生会主席(团委办主任、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席(团委办副主任、自律委员会副主任)、部长(各学院学生分会主席、学院团总支办主任)、副部长(各学院学生分会副主席、团总支办副主任)、干事(各学院部长、各班班长、书记)、学院副部长(各班级班团干部)、学院干事分别加6、5、4、3、2、1、0.5分。
(4)附加分: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分别加4分、2分。
(5)特别分:对在国家、省、地(市)举办的各种活动和比赛中有突出表现和获奖者给予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级 别 名 次 | 国家级 | 省 级 | 地(市)级 |
第一名(含一等奖、冠军等) | 8 | 6 | 4 |
第二名(含二等奖、亚军等) | 7 | 5 | 3 |
第三名(含三等奖、季军等) | 6 | 4 | 2 |
优秀奖、纪念奖 | 5 | 3 | 1 |
五、评定原则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所有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在学院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一学年不可兼得。
3.有以下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1)无故不按时交纳应交费用者。
(2)评审学年度有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
(3)评审学年度受纪律处分者。
(4)综合考核不及格者。
(5)佐证材料不真实,缺失诚信者。
(6)在评奖过程中无理取闹者。
六、评审程序
1.各班在完成学年综合测评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
2.由辅导员、班级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议小组,根据评比条件和综合测评分数高低,严格按比例依名次确定初评名单,由辅导员签字后上报所在学院评优领导小组。
3.各二级学院评优领导小组对上报名单及个人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按专业年级排序确定初评名单并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及评奖材料一并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评选结果及申报者的个人材料进行复核,经学生处审核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报批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5.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七、本办法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