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管理,有效地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2.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
3.学院不断拓宽勤工助学渠道,积极主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4.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5.学院有权保护学生的安全和权益,对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工作,一律拒绝接受。
第二条 勤工助学工作范围和岗位
勤工助学工作范围主要指校内非创收性的公益性的管理、服务和劳动等。具体包括助教、助研、助管、科技服务、生产和生活服务及其它公益劳动。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和临时两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由校内用工单位与学生处协商确定。固定岗位每学期初设定,临时岗位由用工单位提前一周向学生处申请。
第三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在校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1.年满18周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生活俭朴;
2.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3.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4.身体状况健康良好,无不适合参加勤工助学的情况。
第四条 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学工办审核确定后,报学生处审批;
2.学生申请勤工助学每学期初进行;
3.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随时提出申请。
第五条 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
1.学生处负责审核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并组织安排勤工助学学生。
2.校内各用工部门与学生签订《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负责培训、管理、考勤、考核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每月填写“勤工助学考勤表”和“勤工助学薪酬表”,经学生本人确认,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学生处。
3.学生处审核汇总后,报相关院领导签批,由计财处负责将薪酬划入学生银行卡。
4.校外单位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学生处组织安排勤工助学学生,校外用工单位发放勤工助学薪酬。
5.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到所在学院登记、申报,并按《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学院将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理,一旦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6.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予以表彰或奖励。在勤工助学组织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故意损坏劳动工具、不遵守劳动纪律、扣留学生酬金或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校纪校规者,学院将视情节予以纪律处理。
第六条 勤工助学的薪酬和时间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薪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用工单位与学生处根据劳动强度和工作量核定,或与学生议定。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不应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 附件【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docx】已下载61次
- 附件【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docx】已下载4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