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我院学生资助工作的公正、合理、规范,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我院实际,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其本人及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均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所建档案按困难程度排序。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学生(特困生)和一般困难学生(贫困生)两档,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获得资助的前提条件。
一、特困生标准:
(一)建档立卡家庭子女;
(二)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孤、残学生;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洛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
(五)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类似情况的学生。
二、贫困生标准:
(一)来自贫困县农村地区学生;
(二)家庭中父母一方有严重残疾或疾病且无固定工作;
(三)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较大损失;
(四)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类似情况的学生。
第四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租用高档电脑、手机;
2.拥有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
3.有抽烟、酗酒不良嗜好经教育不改的;
4.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同期学生平均水平;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消费行为;
6.经学生管理部门确认有不符合困难认定标准的情况。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建档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建档的学生应如实填写并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或以上)一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诚信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诚信承诺。
四、审核公示
(一)各系(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院)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各年级成立由辅导员为组长、年级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年级评议小组,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级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
(二)各年级根据班级评议结果进行年级评议,提出建档推荐名单及档次并经公示三个工作日后报送系(院)审核,系(院)审核后予以公示五个工作日以上。
(三)所有公示内容均不得涉及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隐私。
1.审查内容
(1)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2. 审查方式
(1)与申请学生个别谈话;
(2)向其同班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3)根据需要核查申请人的月消费状况;
(4)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第六条 建立档案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院)审核通过的《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将建档名单及相应档次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建立起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在全院范围公示五个工作日。各系(院)同时建立起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七条 档案调整
一、根据学生家庭状况的变化情况,每年4月份对已经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进行微调,档案调整包括撤档和补档两种情况。若学生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举的情况,或出现建档学生退学、休学、被开除学籍等不在校正常学习情况,应撤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即撤档。未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符合建档条件或档案库出现空缺的情况,应补充建档。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程序同建档程序一样,由系(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确定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认定结果及所建档案的适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和档案顺序适用于当学年国家助学金、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同时作为学生享受其他资助项目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 其它要求
一、各系(院)须在9月底前完成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6月底前完成即将实习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二、各系(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力求客观、公平、公正,谨防漏评、错评。在工作中,要尊重申请建档学生,注意保护学生隐私。要对学生加强自强自律及诚信感恩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激励他们奋发努力,完成学业。
三、在建档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轮流受助、以情代评,如有违反,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发文部门:学生处
